第一條 為推進縣供銷社機關制度化、規(guī)范化建設,嚴格工作規(guī)范,強化責任追究,減少工作差錯,杜絕工作失誤,根據《云南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》規(guī)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縣供銷社機關干部、職工違反行政效能建設的有關規(guī)定的行為有權投訴、檢舉、控告。
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。
(一)未按首問責任制度、限時辦結制度的要求,認真組織實施的;
(二)未按限時辦結制度的規(guī)定,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或不在限時辦結時限內辦結的;
(三)違反縣供銷社有關制度規(guī)定,造成差錯或失誤的。主要包括:
1、不遵守工作紀律,上班遲到早退,上班期間擅離職守,無故曠工半天(含半天)以上,經多次教育仍不改的;
2、值班時離崗、脫崗,不認真履行值班職責,造成工作失誤或嚴重影響,被縣上領導批評或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;
3、對重大或緊急事項,不按規(guī)定及時請示、上報并采取相應措施,造成工作脫節(jié)、延誤或工作被動,造成重大失誤和嚴重影響的;
4、緊急信息遲報、瞞報、漏報或不報,影響單位領導決策,致使事態(tài)擴大,造成重大影響的;
5、對單位領導交辦事項辦理不及時、不恰當、有失誤,造成重大影響的;
6、違反保密制度,造成失泄密的;
7、公文保管不當,造成重要公文遺失或毀壞的;
8、上傳下達和公文(包括傳真電報)處理不及時,給縣供銷社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;
9、違反印章管理,使用印章不當,造成不良影響的;
10、接待服務安排不周密,出現疏漏,嚴重影響本部門對外形象的;
11、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;
12、違反車輛管理制度,耽誤工作或發(fā)生事故的;
13、信訪接待推諉應付、處理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;
14、其他違反有關制度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第四條 差錯認定程序
(一)工作差錯責任追究內容可采取由當事人主動報告、分管領導或科室負責人提出或縣級各部門批評意見、縣上領導點名批評及群眾舉報等方式確定。
(二)由所在科室提出差錯認定初步意見,報單位分管紀檢領導,由縣供銷社黨委進行差錯認定,并按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第五條 差錯處罰辦法
對工作出現差錯的人員及科室,視工作差錯的情節(jié)輕重,分別給予批評教育、警示談話、公開檢討、通報批評、經濟處罰、取消評優(yōu)資格等,并與年終考核掛鉤。相關責任人或科室被認定出現差錯并被追究責任三次以下(含三次)的,當年取消主要責任人和科室評優(yōu)資格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扣發(fā)主要責任人年終考核獎;被追究三次以上的,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,相關科室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(yōu)秀。
第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