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,完善和規(guī)范我局政務公開制度,結合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向我局申請公開尚未在永仁縣氣象局網(wǎng)站公開的政務信息;并在查閱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時,有權取得查閱證明或相關文件、資料的復印件。
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,原則上應該公開,但涉及以下內容的除外:
(一)個人隱私;
(二)商業(yè)秘密;
(三)國家秘密;
(四)應當公開的正在審議、討論過程中的有關信息;
(五)法律、法規(guī)禁止公開的其它政務信息。
第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(lián)網(wǎng)、信函、傳真、書面或口頭等形式向我局申請公開政務信息;口頭申請的,應當場記錄。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:
(一)申請人的基本情況,包括姓名或名稱、住所、身份證明、聯(lián)系方式等;
(二)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;
(三)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;
(四)提出申請的時間。
第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統(tǒng)一由局辦公室受理。受理申請后應當即出具受理憑證,并在2個工作日內送有關科室承辦,有關科室在8個工作日內根據(jù)申請內容進行審查,提出是否公開或部分公開的意見,辦公室審核,分管局領導簽發(fā),重要的還必須經局主要領導簽發(fā);申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。
第六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,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的,可將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。
決定公開的,承辦科室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。公開決定書應注明公開時間、公開場所、公開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,延長公開期限的,應說明延長的理由。決定不予公開的,應當說明理由。
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,但能夠區(qū)分處理的,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。
上級規(guī)定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,任何人申請公開的,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。
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,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處理的決定部門、決定程序、決定依據(jù)和理由、決定結果、救濟途徑和時限等信息,未主動公開而相對人要求公開的,應立即向其公開。
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資料在檔案室的,由辦公室憑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公開有關信息;并對公開的信息做好登記記錄。
第九條 申請人可就本局的政務公開工作向我局局長辦公室投訴,也可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方式解決。
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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